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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月19日 星期五

消文(2007/01/19)_P022L07 謂未啟請不應為說...

2007/01/19 論之本文──p.02207
謂未啟請不應為說,雖其請白亦應觀器,若知是器,縱未勸請,亦可為說。
།ཞེས་གསུངས་པ་ལྟར། གསོལ་བ་མ་བཏབ་པར་མི་བཤད་ཅིང་གསོལ་བ་འདེབས་པ་ལའང་སྣོད་དུ་ཤེས་ན་མ་གསོལ་བར་ཡང་བཤདདུ་རུང་བ་ནི།

消文紀錄──
謂未啟請不應為說也就是說,沒有人敦請的情況下,就不應該宣講正法。啟請,教育部《國語辭典》勞駕、敦請。表示敬意之詞。為,音ㄨㄟˊ,進行。教育部《國語辭典》:「行、作。說,宣講(正法)。
雖其請白亦應觀器雖然受到正式的敦請,也應該觀察對方的素質(根器)。請白,明白的敦請;正式邀請。器,根器。
消文者注,佛教經典常以器比喻堪受教法之程度。
若知是器如果知道對方是能受持佛法之人。器,法器。消文者注,比喻堪受教法之人。
縱未勸請即使沒有受到敦請。
亦可為說也可以進行宣講。

我對這段本文的理解──
這段本文除了解釋前面所引用的《毘奈耶經》之文義,宗大師更設想到另外兩種情況,第一種情況是說法者雖然受到正式敦請,也應該觀察了解希求聞法者的根器為何。還有一種情況,如果說法者知道對方是個堪受教法者,在沒有敦請的情況下,還是可以宣講正法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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