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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月17日 星期三

消文(2007/01/17)_P022L07 於何等境應說不說

2007/01/17

論之本文──p.02207

於何等境應說不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(說法者)應該或不應該宣講正法。於,在。何等,教育部《國語辭典》】:「疑問詞,什麼樣。」又:「感歎詞,多麼。境,情況,例如:「家境、順境、漸入佳境」等本論前已出現者有東薩賀勝境摩羯陀境內,都屬一般對實體空間區域之用語。今日本論本文中之境則為對於現象狀況之抽象描述。至於,佛學用語方面,境之梵語有विषय (viṣaya) अर्थ (artha) गोचर (gocara)等,根據《佛光大辭典》之解釋,其意思依序分別為感覺作用之區域、對象、思惟之對象。【丁福保《佛學大辭典》】:「(術語)心之所遊履攀緣者,謂之境。如色為眼識所遊履,謂之色境。乃至法為意識所遊履,謂之法境。」六根(眼耳鼻舌身意)所引起之感覺思惟對象即是六境(色聲香味觸法)。細查梵語辭典,這三個字彙都另有作「塵」之解釋,因其能染汙人心,故六境又名六塵。應說,應該說。不說,不應該說。
所有差別者:所有的區別。


這是科文說法軌理的第四節標題,宗大師在這節當中開示,細分所有應該或不應該宣講正法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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