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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9月4日 星期一

消文(2006/09/04)_P013L08 如是亦如修次第後編云:「復次聞及思慧之所通達,

2006/09/04初版
2013/04/26修訂
論之本文──p.01308
如是亦如修次第後編云:「復次聞及思慧之所通達,即是修慧之所應修,非應修餘,如示跑地,而應隨跑。
p.01309
消文紀錄──
如是:如前所釋,見消文(2006/05/03)
亦如……云:參考消文(2006/02/27)所釋。
修次第後編:《修次第》梵文為 भावना क्रम (Bhāvanā-krama),造者:蓮花戒論師 ( Kamalaśīla ),共有三編,本文所舉引文出自〈後編〉。
復次:如前所釋,見消文(2006/07/22)。因為這是《修次第》〈後編〉的一段引文,想必原著前已論說了相關事理,此段顯係續作說明。
聞及思慧之所通達:聞慧與思慧所要透徹明白的事理。聞及思慧,即聞慧與思慧,請參考消文(2006/09/03)通達,【丁福保《佛學大辭典》】云:「通於事理而無壅也。」也就是對事理透徹明明。《金剛經》云:「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,如來說名真是菩薩。」
即是修慧之所應修:就是修行所應該修行的事理。修慧,請參考消文(2006/09/03)
非應修餘:不應該轉向修習別的。
如示跑地,而應隨跑:這整句文義請參考消文(2006/09/02)。由這句似可看出,前面宗大師所舉跑馬擇地之例,並非自創。
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──
這就像蓮花戒論師所造的《修次第》〈後編〉裡所說的,聞慧與思慧所透徹明白的事理,也就是修慧應該修行的事理,修行的時候不應該另外轉而修行別的。就好比指示跑馬的場地之後,就應該在那個場地跑馬的道理一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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