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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0月31日 星期二

消文(2006/10/31)_P017L04 雖無上說彼等眾過,然聽聞時,

2006/10/31
雖無上說彼等眾過,然聽聞時,所受文義不能堅持,由忘念等之所失壞,則其聞法全無大益,故須離彼等。01704
雖無上說彼等眾過:
雖然沒有上面所說的那些過失。指前段本文中所述之不屬耳、或有邪執、或等起心有過失
然聽聞時:
但是聽聞(正法)的時候。
所受文義不能堅持:
對於所聽受的文辭涵義,不能持久不忘。受,梵語 वेदना (vedanā),【丁福保《佛學大辭典》】:「(術語)領納所觸之境之心所法也。」既是聽聞時,當以耳觸之境為主,故所受乃所聽受也。文義,教育部《國語辭典》】:「文辭的義理、含義。」因為所聽受的是正法,所以本文所謂文義,實則是法要。堅,教育部《國語辭典》】:「不鬆懈、不動搖。」持,憶而不忘。
由忘念等之所失壞:
由於時間久了,以致於都記不起來。忘念,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六十二〈攝決擇分中三摩呬多地之一〉】:「云何忘念?謂於久遠所作所說,不能隨念,不令隨憶,不守根門,不正知住。失壞,遺失損毀。
則其聞法全無大益:
那麼他聽聞正法完全沒有大利益。
故須離彼等:
所以必須脫離上面所說的那些過失。
我對這段本文的理解──

大師在前段本文闡述了聞法者常有不屬耳、有邪執、等起心有過失等過患,這段本文接著強調即使沒有以上所說的這些過失,但是因為對法要的憶持,不能夠持久不 懈,以致於隨著時間過去,而漸漸遺失損毀。那麼,對聞法者來說,他聽聞正法是毫無利益可言,所以必須斷除這些過失。對照先前器之比喻,我把不屬耳對應為倒 覆;有邪執與等起心有過失是為不淨潔;對所受文義不能堅持,由忘念等之所失壞是為底穿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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