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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5月27日 星期日

消文(2007/05/27)_P036L13 故於所教,應不依行。

2007/05/27
論之本文──p.03613
故於所教,應不依行。不行非理者,本生論第十二品亦有明證,然亦不應以此諸理,遂於師所,不敬輕訾而毀謗等。

消文紀錄──

故於所教
:所以,(在那種情況下),對於上師所教的。
應不依行
:應該不要依教而行。
不行非理者
:關於不行非理這方面。
本生論第十二品亦有明證
:《本生論》第十二品亦可以找到充分的證明。本生論,參考(2006/10/02)
然亦不應以此諸理
:然而也不應該因為這樣。
遂於師所
:於是對上師。
不敬輕訾而毀謗等
:不敬、輕視而毀謗等。,【教育部《國語辭典》】:「(動詞)詆毀、厭惡、衡量、考慮」等義。消文者注,當與「」字搭配時,消文者認為以衡量考慮較適宜,那麼輕予衡量輕予考慮即有輕視的意思在內。又,因為本文隨後即有毀謗一詞,所以,輕訾在此只作輕視理解。
我對這段本文的理解──

故於所教,應不依行」是一開始時那道問題的正式答覆。所以,在那種情況下,對於上師所教的,應該不要依教而行。然後,宗大師再補充說,從《本生論》第十二品也可獲得有力證明。若第十二品是指
Jm 12: The Brahman,那麼The Story of the Jar就是第十七品了。這一點必須等到找出第十二品的明證之後,再予確認。宗大師在補充時強調,縱使上師有這種行為,作為弟子的千萬不可以對上師不敬、輕視,甚而毀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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