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/08/31初版
2013/04/26修訂
論之本文──p.01306
證正法者,謂是如其前決擇時,所決擇已而起修行。
p.01306
消文紀錄──
這段本文以如下的標點符號形式理解:
證正法者,謂是如其前決擇時所決擇已,而起修行。
證正法者:所謂修行的正確途徑。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九十三云:「彼於爾時。由聞思慧。名趣正法。由修慧故。名近正法。由諦通達。名證正法。」
謂是如其前決擇時所決擇已,而起修行:也就是說,依照前面(指教正法)的正確軌則選擇之後,就照著去(如理)修行。如……,而……:依照……就……。如,動詞,「順從,依照」之義,例:「如約,如命,如理」。而,連接詞,「則,就」之義,例:《易經‧繫辭》:「君子見幾而作,不俟終日。」決擇,請參考消文(2006/05/30)。已,完畢,完成。修行,請參考消文(2006/03/09)。
我對這段本文之理解──
宗大師在開示過教正法的涵義之後,再接著為我們開示證正法,他說,證正法就是依照教正法的正確軌則選擇之後,就照著去如理修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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